天津市出台办法规范扶持民营实体书店项目管理工作

07.12.2015  17:13

 

  为推进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繁荣图书发行市场,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印发了《天津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新出[2015]26号)。
  《办法》所称民营实体书店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从事以图书零售业务为主的民营实体书店。
  申请扶持的民营实体书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图书零售为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满3年以上;(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规定参加并通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度核验,最近2年内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三)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的图书注重品质、内容健康向上,年图书销售额10万元以上;(四)经营可持续,诚实守信,财务资料准确完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民营实体书给予重点扶持:(1)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可行的开拓发展项目,在提升区域及城市文化品位方面具有示范性;(2)多年以经营社科人文类或不同专业图书为主,读者定位清晰,具有“”“”“”“”等经营特色;(3)坚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热心文化传播和阅读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条件的民营实体书店申请扶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天津市民营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多元经营的要注明经营图书所占面积;(6)企业近2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酌情提供相关财务资料;(7)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同时,《办法》对扶持民营实体书店评审的组织工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