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报指南——建筑业
自2016 年6 月申报期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一、表式
二、填报要点
(一)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见附件4)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二)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40100 工程服务”,分别反映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甲、乙项目的数据。
(三)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例如,某农业银行同期发生的农户贷款、其他贷款,则《测算明细表》中应填报两行“050100 贷款服务”,分别反映原营业税3%税率和5%税率的数据。
(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五)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 列“本期发生额”。
三、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各列填写说明
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3.“营业税税率”:根据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4.第1 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5.第2 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 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第3 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 列对应各行次+第2 列对应各行次
7.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8.第5 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第4 列对应各行次
9.第6 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 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 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
10.第7 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6 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6 列“销项(应纳)税额”对应各行次
11.第8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本表第12 列“期末余额”对应行次。
12.第9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额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金额。
13.第10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8 列对应各行次+第9 列对应各行次
14.第11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1)当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 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对应各行次
(2)当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各行次>第3 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时,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
15.第12 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10 列对应各行次-第11 列对应各行次
16.第13 列“应税营业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本列各行次=第3 列对应各行次-第11 列对应各行次。
17.第14 列“营业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 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
(四)行次填写说明
1.“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本行第3 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 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 行。
本行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 行。
2.其他行次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业务分项目填写。
四、行业填写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计算和理解,案例计算和填表过程都是取整数,未精确到元至角分,纳税人填表格时,须按要求精确到元至角分。除标注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外,其他均为含税销售额。
【建筑业案例一】
A 装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6 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6 月1 日签订装修合同承揽本市住房装修工程,合同规定,全部装修材料由A 公司自行采购,6 月15 日收到预收款111000 元;
2.6 月20 日采购装修材料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 元,税额8500 元。
(一)增值税申报
对A 公司来说,6 月份发生的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A 公司收到的预收款应确认收入,6 月份的销项税额=111000÷(1+11)×11%=11000(元);
同时,A 公司购进的装修材料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6 月份的进项税额为8500 元。
所以,A 公司6 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000-8500=2500(元)
申报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关部分。
(二)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接下来,需要将当期收入明细填入测算明细表。对A 公司来说,由于业务内容单一,所以填写起来较简便。
第一步,需要选择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这是填写测算明细表的基础,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列明的项目进行选择,对单一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对应的应税项目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其当期的收入进行分拆,按照收入明细进行填报。注意,在对收入分拆后,该表只需要填报营改增试点行业收入明细,不需要填写货物和劳务收入情况。对于本例,A 公司只需选择“040400 装饰服务”即可。
第二步,选择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对应的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税税率。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会自动的有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营业税税率,但由于现在税制安排和原有的营业税税制下,基于不同的计税方式和税收优惠等,对一项应税项目,可能会有2 项或多项税率或征收率选择,系统已根据与应税项目明细的对照关系设定了可供选择的范围,这时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本例中,A 公司选择了“040400 装饰服务”后,就有11%和3%两档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可以选择,A 公司应选择11%,营业税税率则选择3%。完成这一步后,A 公司填表的情况如下:
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对试点收入明细分拆后,各项试点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可以测算出来了。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对单一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当期发生额填写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各项应税项目明细的发生额分别填写,各应税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的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即:
合计行第1 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9 列“销售额合计”第2+4+5+9b+12+13a+13b 行。
对于本期实际扣除项目的填写,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各应税项目的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应等于《附列资料(一)》营改增试点项目各栏次的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之和,即:
合计行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 行。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是将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行测算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填表说明。本例中,A 公司本期应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 元,实际扣除金额为0,其他各项计算结果如下:
最后一步,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前面几步的基础上,测算出当期的应税收入在营业税税制下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同样对应第一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自行计算。
原营业税税制下差额扣除金额是本表的核心,填写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加上计算来的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期末余额,相当于给差额扣除项目做了一个“小台账”。值得注意的是,与增值税扣除项目类似,在第一步选择了应税项目明细后,只有那些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应税项目才能填写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此外,还应注意,除了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即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金额;还应包括还原减除项目金额(扣税),即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本期申报时在《附列资料(二)》中填写、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经还原而成,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税率)。
对于本例,A 公司本期无营业税下可扣除项目,如A 公司本期有业务分包给其他装饰公司,支付的分包款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上述还原公式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入第10 列“本期应扣除金额”。
A 公司营业税计算结果如下:
最终,A 公司填写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如下:
【建筑业案例二】
B 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份主要发生以下业务:
主业务1:2016 年5 月1 日承接M 装修项目,5 月20 日M 装修项目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111 万元。
主业务2:2016 年4 月1 日承接Q 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 月20 日),B 公司将Q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 月25 日B 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 万元并取得发票,5 月30 日Q 工程项目完工,发包方按合同支付给B 公司工程价款256 万元。
其他业务:2016 年5 月期间,转售了一部机器设备并开具10 万元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购买材料、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60 万元,其中60 万元用于M 项目及其他,100万元用于Q 项目。
步骤一:B 公司所属期5 月份的申报情况如下:
1.主业务1:
M 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111÷(1+11%)×11%=11 万元
2.主业务2:
Q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该业务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256-50)÷(1+3%)×3%=6 万元
3.其他业务:
转售设备销项税额=10×17%=1.7 万元
购买材料、机械等进项税额=60×17%=10.2 万元
100 万元的材料、机械等用于Q 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汇总情况:
B 公司本月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1+1.7-10.2=2.5 万元
B 公司本月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6 万元
最后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11+1.7=12.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为12.7-10.2=2.5。
步骤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
1.主业务1:
该业务属于修缮服务,“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040400 装饰服务”;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11%,“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3%。
表中“增值税”部分填写如下:
其中第7 栏按填写说明采用测算法计算过程为:11÷12.7×2.5=2.17 万元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2.主业务2:
该业务属于工程服务,“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栏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填写“040100 工程服务”;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3%,“营业税税率”栏应填写3%。
表中“增值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其中第7 栏按填写说明直接等于第6 栏。
该业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表中“营业税”部分栏次的填写如下:
3.其他业务:
由于该案例中的其他业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要求无需填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汇总情况:
表中合计行按前面两行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最后,该企业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