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四大亮点关注妇儿权益保护

31.08.2015  17:57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下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删掉了三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当日下午,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我们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对恐怖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的权利的保障,亮点很多。

  收买被拐妇女不可“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三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应当一律定罪处罚,建议删去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刑法修正案(九)最终作了相应修改。

  虐待罪可公诉

  虐待罪由自诉变为可公诉。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八条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同时,虐待罪不再局限在家庭成员之间,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不再限定为女性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九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在减少死刑过程中,立法机关反复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调取了大量数据,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审慎地提出减少死刑的方案。对每一个罪名都做过研究,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甚至在近年来很少适用,或者有些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一些罪名。当然,也不排除今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刑法里还有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