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列入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涉及我局拟列入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市粮食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津粮党〔2015〕12号)和《天津市粮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粮政法〔2016〕6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列入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是指津粮党〔2015〕12号文件中,纳入集体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我局起草的粮食流通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事项。
二、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上述拟列入我局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先送办公室审核确认,确属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由办公室签批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承办处室或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起草说明(主要对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合法性进行说明);
(四)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承办处室或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四、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承办处室或单位:
(一)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项规定的;
(二)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报告中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