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持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27.09.2017  23:19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5号令)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联合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向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直接报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报送文件格式材料进行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相关材料格式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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