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政府出台办法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1.01.2015  16:2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东丽区政府印发了《东丽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东丽政办〔2014〕53号)。

办法》对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作了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垂直管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单位本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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