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委安排部署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执法工作

30.11.2015  18:02

                             

近日,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天津市商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法律责任;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三是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推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衔接,强化对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将本区县已完成备案的经营主体信息汇总通报给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综合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授权对未经备案和变更,对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主体进行的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变更,并及时将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处理结果及照片资料等内容及时与本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沟通,整理成册,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

通知》要求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备案、变更等服务,做好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