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强制收费

29.08.2015  12:05

  日前获悉,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据悉,通知自2015年秋季开学执行。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
  ■网络使用服务费(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专业课程安排之内应提供的乐器不得收费
  ■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洗衣洗浴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和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代收费项目
  ■教材费
  ■超定额水电费  学校在每生每月不低于6度电、3吨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用电用水定额,超出部分按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生用开水  在每生每月不低于180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开水定额,超出部分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向学生收取费用
  ■补办证卡工本费  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公寓用品费  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须在通知书里注明,供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并按实际进价收取
  ■特殊专业服装费
  ■考试报名及考务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办高中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公办高中收费项目
  ■教材费
  ■教辅材料费  严格按照每个学生“一科一辅”、高中毕业年级可以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的要求,由学校向学生推荐经过评议纳入《天津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
  ■学生校服费  学校按照高中三年春秋装、夏装各一套,为学生代购校服,校服采购需实行公开招标
  ■伙食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按照国家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材料费等以及观影、观看演出、参观游览的门票
  ■学校组织军训过程中发生的伙食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定义和公办高中一样。
  公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
  ■教辅材料费
  ■学生校服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
  ■伙食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教材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购买按照教学大纲规定,从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选取的教科书,可以由学校据实代收教材费,教材费只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代为收取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原则。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从严控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不能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原则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提前预收取。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应目录要求,不得在目录以外,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记者  彭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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