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这些燃料不能再烧了

19.09.2015  18:44

   天津北方网讯: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滨海”建设,降低燃煤消耗,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其中新区禁燃区总面积307.11平方公里。

  根据通告,2017年底将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实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零消耗。禁燃区的确定,对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清新空气行动计划目标实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区禁燃区分布在哪儿?

  根据通告,新区禁燃区总面积为307.11平方公里。其中,滨海新区核心区禁燃区面积132.03平方公里。核心区中,片区一禁燃区面积31.27平方公里,范围是新河干渠-泰山道-开发区西边界-开发区南边界-海滨高速-海河-新港路-海河,及大沽街部分区域;开发区东区禁燃区面积38.37平方公里,范围是除规划范围内第十二大街-南海路-第十一大街-京山铁路、第八大街-黄海路-第七大街-京山铁路、天津滨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号热源厂三块区域外的全部区域;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成区面积16.41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天津港保税区禁燃区面积4.93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临海路、南至南巡道、西至海防路、北至北港大道(不包括天保大道-海滨九路-东方大道-海滨八路合围面积);天津港禁燃区面积39.44平方公里,范围是天津港北疆港区和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地区。

  片区二禁燃区面积12.98平方公里,范围是朝阳街-翟兴庄南-汉茶路-五经路-滨唐线。

  片区三禁燃区面积48.94平方公里,范围是南环路-北围堤路-李港铁路-板厂路-西环路-二干路-育梁街-板港公路-二干路-学苑路-2012年建成区东边界。

  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禁燃区面积43.1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津汕高速公路、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

  滨海新区其他地区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禁燃区面积13.49平方公里、中区(原轻纺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13平方公里,北塘企业总部园区(原北塘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31平方公里,汉沽现代产业区禁燃区面积7.38平方公里,东疆保税港区禁燃区面积8.93平方公里,临港经济区禁燃区面积7.43平方公里。

  禁燃区里哪些燃料和物质不能烧?

  通告明确了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的高污染燃料种类,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