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蔬菜集约化育苗补助项目遵循“扶持龙头、服务农民、保障生产、促进增收”原则,以提高全区蔬菜育苗集约化程度为重点,降低农民生产成本,提高种植效益,保障菜篮子供应。
第三条 育苗单位认定。申请蔬菜集约化育苗单位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完全承担生产责任,无不良历史记录(如:提供假苗、签订虚假合同等)。
(二)以连栋温室、日光温室为主要育苗场所,具备良好育苗设施和完善的基础设施。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育苗能力在300万株以上,上一年度实际供苗量在200万株以上。
(四)技术力量雄厚,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范围。市财政对认定的育苗单位的实际育苗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安排)进行补贴,其中果菜类(含西甜瓜、草莓)每株苗0.15元,叶菜类每株苗0.08元。补贴范围为本市行政管辖内的合作社、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
第五条 组织管理。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职责:组织申报、审查核实、验收、推动督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需苗单位所在街镇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市农委下发的《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指南》后,面向全区育苗单位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育苗单位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育苗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蔬菜集约化育苗单位认定申报书及育苗单位营业执照、育苗场所平面布局图、相关图片资料,技术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育苗技术规程、上一年度供苗合同、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等材料。育苗单位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供苗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育苗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初审。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对育苗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育苗单位现场核查,择优选择蔬菜集约化育苗单位,并按要求报送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评审。
(四)育苗单位的确定。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审结果,推行以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蔬菜集约化育苗单位,最后统一由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正式下达认定企业名录。
第七条 购苗申请。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正式下达认定企业名录,将本地区认定的育苗单位名单在《宝坻农业信息网》进行发布。需苗单位在我区认证的育苗单位购买种苗时,需填写购苗申请表,并执所在村村委会开具的购苗介绍信,到所在街镇开具购苗证明,至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换取育苗通知单。
本市其他区县的需苗单位到我区育苗,需填报购苗申请表,经所在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还需持所在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到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签订育苗合同。需苗单位执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具的育苗通知单至育苗单位,双方签订育苗合同,并由育苗单位填写育苗通知单回执联连同育苗合同报至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育苗结算。育苗结束后,育苗单位向购苗单位收取的结算费用应扣除市财政补助部分,并开具由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育苗补贴专用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提供给用苗单位,第三联交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条 检查和验收。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不定期对育苗单位和购苗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在每年9月底前,宝坻区农委会同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育苗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认定育苗单位合同、天津市蔬菜育苗补贴专用凭证及育苗与定植影像等资料,实地全面检查育苗单位育苗场所利用率、棚室面积与育苗数量是否吻合,据实填写《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验收表》,并报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审核,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通过验收的单位在《宝坻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市财政采用“先育后补”的方式,对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给予补助。区财政局收到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后,对验收合格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帐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育苗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认定信息、种苗质量不合格、合同造假等现象取消其育苗认定资质,三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