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卫生应急管理人员轮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精神,指导我市承担卫生应急主要任务的公立医院认真履行卫生应急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机构,经研究,拟开展医疗机构卫生应急管理人员轮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轮训范围和参加人员
(一)轮训范围
1.承担国家或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
2.承担国家或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
3.市级卫生应急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重点成员单位。
(二)参加人员
各医疗机构应急办负责人或承担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的负责同志1名。
二、轮训形式和内容
(一)轮训形式
轮训采取全脱产培训形式,为期半年,在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开展实操培训。
(二)轮训内容
市级卫生应急“一案三制”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卫生应急年度质控考核和案例分析;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等。
三、轮训人员选拔
参加轮训的卫生应急管理人员为推荐单位卫生应急工作骨干,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 熟悉卫生应急工作基本内容,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三)能够胜任加班、出差、野外训练、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等非常态化工作环境;
(四)具有大局观念和一定文字能力,熟练掌握常用办公软件使用;
(五)严以律己、踏实肯干,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四、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卫生应急管理人员轮训工作是提高我市卫生应急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促进卫生应急管理上水平的必要手段,请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轮训的动员部署,落实好参训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为参训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参训人员在原单位待遇不变,并做好轮训结束后的工作安排。
请各单位按照轮训时间安排(见附件),提前做好参训人员的选拔工作,在每期轮训开始前一个月,将参加轮训人员基本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2016年6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