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织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 每千人口将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
为了织牢天津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天津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合理配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坚持政府主导、集体举办、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村卫生室应符合五项条件:
第一,经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的原则确定村卫生室名称,有统一标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第二,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资料室,各室独立,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
第三,室容室貌清洁、整齐、温馨,在岗人员穿工作服。明确制度和职责并张贴上墙,便民措施到位,公示服务人员信息、服务时间、联系电话、服务承诺。
第四,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传内容。
第五,设备配置符合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标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不得执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服务岗位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山区、路途偏远、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逐步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本市将选取乡村卫生服务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宝坻区作为试点,开展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其他区县要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
推进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农村参保居民在实行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的村卫生室就医时,需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作为实名就医和医疗费报销的凭证,报销政策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属于医疗保险分担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的规定按月划拨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结算。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具体的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可采取手工理票方式为农村参保居民提供报销服务,试点开展“乡医医保通”移动手持终端方式支付结算报销。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协调电信运营商为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乡医医保通”移动手持终端,并提供优惠通信、流量资费等服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在试点地区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为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乡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后,将补助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定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的村卫生室名单,并加强收费监管,确保运转规范。
完善各项补偿保障政策
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由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核定各村卫生室的项目任务量,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按照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补助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将此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余额。区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相应补助资金的落实。
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村卫生室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区县财政给予保障。
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与区县规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配套资金。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已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其有关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
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卫生计生委将确定全市乡村医生培训总体要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安排岗位技能培训的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并可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结合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撰文 徐杨 曲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