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发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办法

20.04.2017  19:35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正式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是对《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津政发〔2015〕24号)的系统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总结了应诉工作经验,为全市各项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和法制建设中,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二是调整对出庭应诉人员的委托授权,在一般代理的基础上授权代理人行使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的权限,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三是实现程序优化,提高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效能;四是促进依法行政,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全市应诉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以此促进全市各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保证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