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11.12.2017  15:58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7年11月27日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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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于2017年11月24日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目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问:能否介绍一下此《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原《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修改和政策出台,原《规定》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律师代理范围较窄、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不明确等等。

  司法部新一届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精神,司法部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律协、部分律师、专家学者和监狱工作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目前已公布实施。

   问:这次修改遵循了什么原则

  答: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律师代理范围、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会见手续办理、律师人数限制、律师救济措施等进行修改,做到与法律相一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此次修改以解决问题为重点,对近几年律师、监狱以及社会各界关注关心的问题,逐一作出明确规定,如律师代理范围、律师会见人数等问题。

  三是坚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执业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扩大了代理范围、明确了救济措施、调整了会见人数要求、保障了会见时间和次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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