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23.11.2015 20:22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
类型名称 | 无 | ||
主体部门 | 市地方海事局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承诺期限 | 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附加时限 | 无 | ||
立等可取 | 否 | ||
是否踏勘 | 不需踏勘 | 是否审图 | 不需审图 |
能否网上申报 | 不能 | ||
办理窗口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地方海事局138窗口。 | 联系电话 | 24538495 |
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 ||
办理时间 |
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夏季暑期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原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辨色力:
无红、绿、蓝色盲;
4. 通过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资格考试,持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5. 已与装箱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6. 已接受过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能够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3章要求的培训;
7. 首次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注册登记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装箱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装箱业务实习。 8. 无《危险货物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证书》被停止使用的情形的;
实施对象和范围:
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其所在执业单位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空表 | 范本 |
1、1.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 ||
2、2. 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
3、3. 装箱检查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 ||
4、4. 装箱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 ||
5、5. 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6、6. 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 ||
7、7. 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
8、8. 首次申请装箱检查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76窗口报送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中所需材料,市地方海事局窗口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
3、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当场补全或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于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若在法定审批期限内,审批机构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提出变更有关申请事项的,视为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步:
市地方海事局窗口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相关执法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记录,递交市地方海事局窗口。 第三步:
市地方海事局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步:
市地方海事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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