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明年3月实施
01.01.2015 00:07
本文来源: 新华网
天津频道 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
《办法》规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建议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房屋;建议处理使用的,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房屋,立即迁出。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治理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完)
本文来源: 新华网
01.01.201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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