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修危房可申请补助
何为危险房屋
根据《办法》,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相关政策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本市出台《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本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
根据《办法》,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应当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三日内通知鉴定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危险房屋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作出后24小时内通知并报告。
《办法》规定,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需要整体拆除的单体危险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危险房屋进行重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依照本办法进行重建的,不再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增容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危险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治理费用由区分所有人承担;共有部分的治理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分摊,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治理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