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刑法修改 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7月6日开始,截止到8月5日,可登录全国人大官网查看二审稿全文并在线提交意见。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采纳,对此,有妇女维权专家表示:现在正是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好机会,三审稿中仍有机会被采纳。
一、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取消嫖宿幼女罪?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认定争议问题,让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占了空子。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让本该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来定罪处罚,不仅逃脱强奸罪可能面临的更为严重的惩罚,而且认可了幼女的卖淫身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因而饱受舆论诟病。鉴于嫖宿幼女罪的弊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经过妇联组织、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舆论呼吁逐渐纳入法律修改的议程。
三、各界如何看待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意见被认为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的征兆。因为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强奸罪从重量刑。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中称,“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舆论有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强烈呼吁、国家层面的积极回应,“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共识。
四、为什么“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采纳?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虽然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谓舆论共识,但与此“角力”的声音也一直存在,主要是部分法律专家基于法律技术层面的分析和主张。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也一并公布。汇报中写道,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五、我们能做些什么?
虽然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未被采纳,让公众有诸多遗憾,但现在是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相关意见的好机会,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成人对幼女的相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是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后会综合全国人大常委和公众意见推出三审稿。所以,现在是社会各界建议取消嫖幼罪的最好时机,提的越多,三审稿中采纳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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