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11.11.2015  11:09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者按 又到一年“双十一”。自2009年阿里巴巴集团策划了第一个“双十一”购物活动以来,6年时间里,这项活动已经演变成一个网上购物狂欢节,各大商务网站会利用这一天进行大规模的打折促销活动,以提高销售额。热热闹闹的线上交易背后隐藏着一些纠纷隐患,电商平台和商户该如何依法经营?消费者该如何理性维权?本报推出特别报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
双十一”,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程振楠 唐瑭


  现如今,11月11日已经从“淘宝狂欢日”演变成整个电商领域的节日。在今年11月3日举行的网络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宣传活动上,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等20多家电商平台和130多位网店经营者联合签名,承诺“诚信守法经营,不售假不刷单”。电子商务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期待今年“双十一”会有一个有序竞争的电商市场环境。
  问题一:“史上最严广告法”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这会对今年的“双十一”产生什么影响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明良告诉记者:“规范、成功的广告,对于消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有效。
  新修订的广告法会对“双十一”有何影响?唐明良举例说:“以电子信息形式发送的广告和网络广告会有所规范。按照新修订广告法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可以期待,以前那种给人乱发邮件,或者在互联网上强制弹出,又很难关闭的页面广告将减少。
  对于电商之前通过广告竞争甚至贬低对手的行为,唐明良称:“‘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条老规定,它主要规范的是所谓的‘比较广告’。在法律上,比较广告并不一棍子打死,但边界就是‘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如果网络平台之间‘互黑’、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便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不但广告主要承担被处罚的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贬低事实的,也要被处罚。因此,‘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对规范平台之间有序竞争,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也不能放大它的功能,有序竞争关键还是要靠网络和市场自律。”
  唐明良表达了对于“双十一”的期待:“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双十一’,希望呈现给我们一个守法、文明、规范的‘广告空间’和‘广告时间’。
  问题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
  11月6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判断这种案件中企业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看被告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否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因素。如果确存在前述情况,则该企业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解释说。
  张韬说:“‘双十一’作为一个‘消费时点’由阿里巴巴集团发起,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热烈响应,成为了一个主题活动日;阿里已经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但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一天进行的促销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说明了我们国家互联网经济在迅猛发展,互联网时代是快鱼吃慢鱼的时代,竞争一定是非常激烈和残酷的。如果企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可能就会在短时间内抢占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对于守法经营者就有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张韬介绍说,“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这为我们判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判断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标准仍需明确。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时,显然是无法考虑和兼顾到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问题的。”张韬律师建议,“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制定行业规则,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现在正是互联网企业群雄逐鹿的时代,更需要讲商业文明和商业道德,否则,今天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企业,明天就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
问题三:“7天无理由退换货”如何落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1月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