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首用新司法解释:未交上诉费 按撤回处理

06.03.2015  19:20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一名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由于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了解,这是该院首次适用这一司法解释。

  据该案承办法官刘剑腾介绍,此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借给被告夫妇20万元,男子蔡某为此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因被告一方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夫妇还款,并由担保人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方诉讼请求。蔡某不服,向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是蔡某仅仅提交了书面上诉书,却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刘剑腾表示,对于上诉问题,旧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其中并未明确对未交上诉费的情形如何处理,所以司法实践中由法官酌定,有暂缓交纳的、有不断催交的、也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极其不规范、不严肃。今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0条,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一款,明确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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