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因素困扰“快处”畅行 严管让“快处”提速

04.07.2015  11:08

图:5月7日上午,快速路中石油桥桥上发生追尾车损事故,该撤不撤,路面压车超过两公里。

   天津北方网讯: 在本市,轻微事故“快处”机制已运行近7年,但路遇事故该撤不撤的驾驶人仍占5成以上。本来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往往拖上几个小时,从而直接导致路面拥堵、交通压力骤增的现象每天都在发生。如何确保有益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快处”机制顺畅实施?连日来,记者采访交管部门、多名驾驶人及法律工作者发现,相当比例驾驶人对法规常识的一知半解、侵略性驾驶习惯的普遍存在和执法层面的“迁就”,一直是制约“快处”机制的几大主因。

  “该撤不撤”每天都在发生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目前已达到280万辆,高峰时段主要道路上的交通压力日益增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十分突出。据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起数的95%以上。这些轻微剐蹭事故车辆损失一般比较轻微,但是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大大延长了事故占路时间,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常常引发长距离、大范围的交通严重阻塞。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本市于2008年7月份建立了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制,该机制规定: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则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同时,为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近处理交通事故和进行保险查勘定损,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联合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18家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自本市实施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以来,全市各快处中心年均受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6万余起。

  然而,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如下经历:驾车出行,道路宽敞,原本有序的车流突然间慢了下来,短时间内拥堵发生,前方车辆一眼望不到头,几百米那是少说,马路再度成了停车场。上班又要迟到,约会又要晚点。一时间,满脸赔笑、低声下气给对方打电话的大有人在。无奈中,随车流龟速前行至“堵点”,却蓦然发现,一起划痕轻微的剐蹭事故占据了两条车道。变更车道的一方负全责,本来事故责任明晰的双方仍在无视拥堵路况,或争执不休,或冷眼相对。敢情造成如此大面积拥堵、给他人造成无法估量损失的原因竟然如此简单!

  “丝毫不顾及别人感受,他们怎么可以这样!”相信经过事故现场时,绝大多数无辜者都会发出如此感叹!其中也不乏对交警出警速度的质疑。然而,不能忽略的是,交警驾车到达现场,同样要设法经过拥堵路段,远水难解近渴。此外,距离的远近,以及相对轻微事故多发的警力匮乏,一个交警往往要同时应对多个事故现场,这些因素,均制约了交警到达现场的速度。

  交管部门相关统计数字显示,目前,设立快处中心的区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率不到50%,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在前往快处中心前打电话咨询,要求交警分析事故责任的。也就是说,“快处”机制运行近7年,仍有一半以上的当事驾驶员没有对该规定做到清晰了解,导致事故发生后仍将“死等交警”作为第一选择。制度的不断细化并未带来应有的效果,“该撤不撤”仍然高发,而由此引发的拥堵,势必给现场及周边区域广大交通参与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这个损失,无法估量。

  三大因素困扰“快处”畅行

  因素1

  部分驾驶员法规常识缺失

  从以往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既要找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又要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事故,多次往返处理,到现在只需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到快处中心最短30分钟即可完成“一站式”事故处理和保险查勘定损事宜。自“快处”机制实施以来,针对此项有利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便民举措,媒体的宣传可谓铺天盖地,另外,进单位、进社区、进校园,可以说,本市交管部门对此项机制的宣传手段多样而且从未停歇。然而,时至近7年后的现在,现状为何仍令人尴尬?

  对此,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就是为了做到‘人未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都能够快速、便捷解决,减少交警处置这一环节,就可以使事故当事人完成保险赔付。但是,经过我们多次调研,目前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仍不了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只知道打110报警的依赖心理。大量的驾驶员不知道如何划分事故责任,从而产生争执。另外,发生事故后,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担心得不到赔偿或不知道如何固定证据而不敢自行撤离现场的大有人在。这些现象,造成了应该快起来的程序快不起来。

  因素2

  “杀手满马路”:侵略性驾驶盛行

  针对部分驾驶人缺乏法规常识的现象,公司白领黄先生颇有感慨:“驾车出行,难免遭遇事故,可一旦出事就应该心平气和地依法解决。可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出于所谓的‘成就感’,还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不尊重,以强行并道为代表的侵犯性驾驶行为太多了,而为了规避责任,无理搅三分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记得有一次途经二宫等红灯左转弯,绿灯亮起后,一辆小车在我前边夹塞并道,因其前车减速,这辆小车还没并到一半儿就匆忙刹车斜停,我躲闪不及,撞在了一起,两车的保险杠都有了裂痕。

  事发突然,但黄先生心里很清楚,这事儿不怨他,对方应负全责,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儿让他哭笑不得甚至气愤,“那名女司机下车后,一看自己的车受损了,竟然理直气壮地质问我是怎么开车的,还说是我撞了她,我得赔偿!我据理力争,她根本不听,执意报警解决。直到交警到来,认定她是全责,她的态度这才不再蛮横并道了歉。后来,我因为赶着去见客户,车辆损失也不大,就放弃了索赔,驾车离开了。可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故,竟耽误了我一个多小时的时间。类似这样的事儿,每年我都要遇上一两次,而每次都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

  因素3

  执法“迁就”:违法成本被打“折扣

  与此同时,多名受访驾驶人认为,法规执行不到位也是造成“快处”不快的原因之一。私家车主卢先生表示:“因为工作需要,我每天都要开车上路,对交通法规的理解也就比一般人多一些。我也路遇过很多交通事故,但尽管交管部门多次宣传对那些该撤不撤现场的当事人罚款处罚,但具体执行时并不彻底。春节过后,我在快速路东南半环友谊路附近曾遭遇事故,后保险杠被追尾了。对方也承认负全责,也愿意私了,可一直讨价还价,恨不能少赔一些。争执中,路面拥堵不堪,过往司机不断抱怨。我气急之下报警,交警到来后,对对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双方立即撤场后就近到快处中心解决问题。但是,直到交警离开,也没有对对方作出罚款的处理。对此,我认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味迁就是对无理取闹行为的变相纵容,也是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不公平。

  依法严管让“快处”提速

  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这一基本法规常识,也可以说是最浅显的道理,相信很多非驾驶员都懂。然而,在不久前发生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中,该女司机曾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过类似表态:“我觉得那样并道没什么问题。”而与黄先生相撞的那位女士的表现也仿佛同出一辙,否则她不会理直气壮。相比成都女司机,那位女士的结局得益于黄先生的守法意识和个人涵养。真的不懂也好,拿着不是当理说也罢,既然成了“快处”不快的原因,那如何破解“成都女司机们”法规常识缺失难题呢?

  “不懂法规不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接受采访时,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此类推,机动车驾驶人应该具备多于他人的专业知识,更应该具备对驾车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觉悟。也就是说,不懂得交通法规的驾驶人应该被视为不合格。”如何确保合格驾驶人的产生?赵律师表示:“主动学习意识必须加强,强制性规定也最好跟上。比如,对交通法规常识一知半解的驾驶人,一经发现,交管部门可硬性规定重新考核,甚至回驾校重新学过。

  对于部分驾驶员执法“迁就”的质疑,市交管局事故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确实有这样的规定,那就是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在以前的执法实践中,交警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大都偏重于批评教育,追加处罚的案例确实较少。不过,最近我们已向各基层单位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应规定一并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轻微车损事故该撤不撤,一旦引发道路拥堵,当事人除了要接受200元罚款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要一并罚款、记分。”该负责人举例说,“前不久发生过这样一起事故,徐某为抄近路,驾驶小客车逆行驶入单行路,因道路狭窄,他的车与正常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争执不下,而且长时间未报警,导致本身就狭窄的单行路发生长时间、长距离拥堵。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逆行闯入单行路的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交警还发现徐某违反了小客车尾号限行规定。今后,对上述事故的处理结论应该是,双方没有及时撤离现场再协商,导致交通拥堵,各处200元罚款;徐某逆向行驶,另处200元罚款、记3分;徐某违反尾号限行规定,另处200元罚款。

   热点答疑

  1.哪些事故应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

  2.哪些事故应固定现场证据后迅速撤场,等候交警?

  (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2)无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3)无交强险标志的;(4)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5)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6)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有争议的。

  3.哪些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无号牌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4.事故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并固定事故车辆位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等待交警处理。

  5.自行撤离现场前,当事人应如何固定证据?

  当事人可使用手机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等相关证据。为防止对方对责任问题反悔,无责方可用笔和纸简要写下事故经过,让对方确定责任后签字。没有纸笔的情况下,可用手机进行录音,或拨打110报警与接线员叙述事故经过,并让对方接听电话确认责任。

  6.机动车撤离现场后应将车辆停在什么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应就近移至服务区或驶出高速公路;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应就近移至应急车道内或者辅道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协商。

  7.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如何自行确定责任?

  单独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变更车道的;(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7)驶入禁行路的。除此之外,一般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8.事故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该如何处理?

  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对事故的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先撤场,然后报警等待处置。

  9.事故当事人能否要求按照4S店维修价格定损理赔?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承保了4S店专修附加险的,保险公司将按照4S店维修价格定损理赔,其余车辆一律按照二级维修企业修理价格定损。对涉及无责方赔偿、要求去4S店的,无责方车辆投保了4S店专修附加险的车辆,可按照4S店价格定损,没有投保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照二级维修企业修理价格定损,差额部分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凡是按照4S店价格定损的,当事人理赔时应提供4S店专修发票,否则按定损价格的70%赔付。

  10.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如何处理?

  各“快处中心”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9时30分,节假日不休息(郊县快处中心至18时)。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当事人无须到交管部门或快处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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