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国家安全法答记者问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为什么要将太空等领域的安全任务也纳入国家安全法?就这些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新形势催生全局性立法
记者:我国已于1993年制定了一部国家安全法,为何时隔20多年后又再次制定一部新的国家安全法?
郑淑娜: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1993年到现在已过了20多年了,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当前,我国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需要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
考虑到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和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为此,2014年11月1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适应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这部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立法就是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记者:有舆论认为,国家安全法中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过于广泛,条款有些含糊,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你对此有何评论?
郑淑娜:我们也注意到了有的外国媒体认为我们的国家安全法的定义过于广泛。“国家安全”一词,在20世纪中叶被西方大国应用于法律规定。半个多世纪以来,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战略和相关国家安全立法来看,对此定义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包括生存、独立和发展等方面。
我国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维护的是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中国政府在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上一再表明,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什么是中国的核心利益?2011年9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已作过明确阐述,就是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应当说,这个国家安全的定义是明确的,并不比一些国家规定的更加宽泛。
太空等新型领域也须维护国家安全
记者:与前两次审议稿不同,新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增加了第32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增加这一条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淑娜:国家安全法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增加了有关维护新型领域的国家安全的任务,在草案初审和二审的时候并没有写这一条,这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新增加的内容。
中国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开展科学考察、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有助于了解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资源,提高对上述领域的科学认知水平,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也愿与世界其他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探索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过程中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造福全人类作出贡献。
在对上述领域进行资源勘探、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过程中,中国政府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国家安全法对外层空间、深海和极地的国家安全任务作出了原则规定,有利于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