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年5月29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津政发〔2015〕12号,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于2015年6月1日起全市分步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批准《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国五标准实施工作,市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委等9部门将于近日联合印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落实部门职责,严格把关,做好《通告》的实施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由市环保局组织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为拟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证明文件。组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做好政策咨询以及办理进口车辆、外省市转入车辆环保审核等事项。
二、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管理。 由市公安局对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国Ⅴ)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予以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其他车型(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国Ⅳ或国Ⅴ)予以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三、严把新车销售环节管控。 由市场监管委加强新车销售监管,确保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四、严格新增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重型柴油车购置管理。 市国资委、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公交集团、天津滨海新区公交集团、市邮政公司各司其责,确保新购置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重型柴油车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加强成品油监管。 由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成品油供应企业稳定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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