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推进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先行区的旅游改革创新任务分为规定任务、商定任务和自选任务,实行年度任务清单动态管理。每年由国家旅游局提出先行区年度旅游改革创新任务清单,先行区依据任务清单,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目标任务进行重点突破。
《办法》指出,申报先行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所在地旅游业发展条件较好,已开展或即将开展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已推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改革创新举措;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工作,各相关部门权责清晰、大力配合旅游业发展,能够有效形成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合力;所在地旅游部门具有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备承担推动改革创新任务必要的机构、人员等基础条件。
《办法》指出,国家旅游局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对先行区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并依托中国旅游智库、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中国旅游研究院等提供智力支持。对旅游改革取得较大突破、形成较大影响的先行区,国家旅游局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与奖励;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共性的难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国家旅游局建立专题会和交流机制,支持各先行区之间相互开展交流学习,对各先行区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推广。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督促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先行区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强调,先行区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旅游改革创新的主体作用,做好组织协调与统筹实施,逐步完善定期例会、专题会商、年度考核、督查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着力破解旅游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难题,将旅游改革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全面深化改革考核指标范畴。
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先行区的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切实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以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国家旅游局将根据本《办法》近期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申报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先行区实施动态进出机制,国家旅游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各先行区旅游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对连续两年旅游改革创新工作没有明显进展、规定任务无法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