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关政策法规

17.08.2015  18:40

  静海县委转发《静海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问责的情形和问责的方式分别是:


  问责的情形。有下列工作失职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乡镇党委、政府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占地事实的;


  (二)本地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和拆除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者不配合查处行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四)对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其他工作失职的。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纠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方式:


  1、责令公开道歉;


  2、停职检查;


  3、引咎辞职;


  4、责令辞职;


  5、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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