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关政策法规

24.08.2015  12:17

  县委、县政府《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以村为单位进行,户均住宅高于一户一宅(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立户)的村原则上不再增加住宅用地;户均住宅低于一户一宅的村,经土地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住宅用地。


  (三)列入示范小城镇试点的村,不再批准住宅用地。


  (四)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的村,新批住宅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1亩以上的村,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审批的原则:


  不占压基本农田;


  符合村庄迁并规划;


  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符合一户一宅;分配方案公开透明;


  面积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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