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流程的公告
01.03.2017 17:36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1.海关备案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执行,具体流程企业可登录天津海关(tianjin.customs.gov.cn)官网,在在线服务栏目中参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切换指南内容执行。
2.检验检疫备案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规定执行,具体流程企业可登录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www.tjciq.gov.cn )官网,在通知公告栏目中参照检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内容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01.03.2017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