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升级后功能变化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系统功能升级,天津市国税局现就该平台升级后的功能变化提示广大纳税人:
一、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23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天津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https://fpdk.tjsat.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平台升级功能变化
现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升级功能变化摘录如下,详细内容请登录平台点击“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在弹出页面中下载最新版《操作手册》。
1.调整发票勾选、确认的操作时间。 纳税人上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当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归属于当月申报期。(例如: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
2.将原有的每月一次确认修改为每期可多次确认。 纳税人可在每个勾选、确认周期内,多次进行勾选确认,已确认数据不能修改。纳税人当日确认的数据,次日可通过“抵扣统计”查询到可抵扣数据(含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两类数据)。
3.取消原有自动确认功能。 发票查询平台每月最后一日不再将已勾选未确认数据进行自动确认,为了不影响当月的申报抵扣,纳税人必须在勾选、确认期内对当期勾选的数据进行手工确认。
4.未确认数据处理。 超过可操作期,仍未确认的数据,平台将自动将已勾选未确认的数据回退为未勾选状态,视同当月未做勾选,符合抵扣的时限规则时可在下期继续进行勾选。
5.增加批量勾选发票下载数据内容。 在批量勾选模块的下载文件中,增加发票的销方名称、金额、税额信息。
6.已确认数据的导出打印。 纳税人勾选确认后,可以查询并导出当期汇总,当次确认的发票数据,以及当期历史确认的发票数据,并增加查询结果打印功能。
三、注意事项
1.天津市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内,凡已完成纳税申报的,请不要再进行发票勾选确认操作,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内尚未纳税申报,若需进行勾选确认发票的,请在勾选确认后将发票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对应栏次中,否则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给您造成损失。
2.目前只有纳税信用A级、B级以及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在发行了金税盘或税控盘后可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如不能登录,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3.纳税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的,可通过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页面右上角的“常见问题”查看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或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平台开发单位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取消认证业务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业务咨询电话:010-59831014,010-59831199
业务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8:0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