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20.10.2015 19:24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有序推进我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市商务委贸发处
2015年10月18日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20.10.2015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