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无证醉驾摩托车出车祸 今日开庭受审

22.09.2015  15:16

  无证醉酒驾摩托车出车祸
  外国留学生今日受审 被处实刑收押
   今晚网讯 (记者 孙启明)一名外国留学生在本市醉酒驾车致交通事故,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本市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将这名外籍被告人当庭收押。
  今日法庭上,法院经审理查明,20岁的哈萨克斯坦男青年斯某是本市一所高校的留学生。今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斯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河西区九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龙路与绍兴道交口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摩托车左侧与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单方车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且斯某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报警,公安机关侦查成案。经相关部门鉴定,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05毫克/100毫升,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庭质证、辩论等庭审程序后,合议庭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斯某目无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宣判后,主审法官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称,我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自醉驾入刑后,本市法院已审理了大量相关案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主体即被告人是一名外国人。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被告人斯某虽然是外籍身份,但他在我国境内触犯了我国刑法,同样要受到刑事制裁。从本案案情看,斯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但由于其在中国没有固定的住所,不便于考察机关监管,且其没有交纳罚金,所以没有对其适用缓刑,而是依法判处实刑,当庭收押。最后,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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