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约谈污染单位负责人

03.03.2015  13:01

天津北方网讯: 为了严格依法推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昨天,市环保局出台了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市环保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据了解,约谈一般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约谈中,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做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约谈纪要,由各方参加人签名留存。

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责令整改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由监察总队送达被约谈人。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登载到市环保局政务网站,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约谈事项进行后督查。约谈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后,法制处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同时规定,被约谈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受委托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参会。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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