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最高可罚100万
天津频道 在2014年的“流行词语”中,“APEC蓝”成为“热词”。人们都希望在新的一年,那样的蓝天能再多一些。治理大气污染,无论是规定治污手段,还是设定行政处罚,都要既坚决有力,又合理适度,更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支撑与保障。日前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30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本市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道路清扫提高再生水冲洗率
在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有关标准,防止扬尘污染。城市主要道路清洁应当采取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
本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外环线内不设经营性煤炭堆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外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京津冀联动共同创造“APEC蓝”
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根据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