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露天焚烧处罚
31.01.2015 15:44
本文来源: Jwb.Com.Cn
今晚网讯 (今晚报记者 高羽)针对百姓深恶痛绝的露天焚烧塑料、秸秆、落叶等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其中,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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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01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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