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管理办法 危房“解危”有法可依

06.01.2015  13:06

    六项制度健全危房管控体系

    1.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制度

    2.房屋安全普查制度

    3.房屋应急检查制度

    4.重点公共建筑督促检查制度

    5.恢复性重建会商制度

    6.危险房屋治理补助制度

    天津频道 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危险房屋相关治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

    据了解,随着上世纪90年代末本市大规模危陋房屋改造的结束,集中、成片的危险房屋已基本消除,但剩余零散、不成片的危险房屋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目前,天津市已经确认的危险房屋共263幢、38151平方米,约占既有房屋总量的0.01%。随着房龄的增长、房屋的逐渐老化,如果缺乏日常维修保养和不正当使用,部分房屋可能会形成新的危险房屋。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以《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为依据,共33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危险房屋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农村危险房屋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目前,房管部门已对确认的263幢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下发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在雨季和冬季组织做好安全查勘,定期巡查,实施重点监控。

    《办法》明确规定了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治理措施:建议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房屋;建议处理使用的,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建议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房屋,立即迁出。《办法》明确规定危险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

    为加强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管控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把相关职能和责任落实到位,《办法》设立了“6项制度”。1.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制度。明确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并及时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信息档案,危险房屋信息档案应当明确记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2.房屋安全普查制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普查,普查结果记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3.房屋应急检查制度。发生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4.重点公共建筑督促检查制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强化了重点公共建筑所有人的安全责任。5.恢复性重建会商制度。对于危险房屋的所有人需要进行恢复性重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重建进行会商。经会商确定可以进行重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本办法进行重建的,不再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增容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规定执行。6.危险房屋治理补助制度。政府加大了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了危险房屋治理的救济渠道,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承担治理危险房屋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危险房屋修缮、加固以及临时安置补助,专项用于危险房屋治理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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