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01.07.2015  11:10
  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行政行为,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行政行为的意见》。
  《意见》在结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针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法》提出的新要求,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一是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能;二是提高法规规章起草水平,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及清理工作;四是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审理能力;五是切实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六是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关,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坚决杜绝与上位法相抵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复议、诉讼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应诉能力和工作质量。
  《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保证其具备合法性,同时还要根据性质和情节,统筹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及时调整行政诉讼期限,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文书。结合机构改革成果,及时调整复议机关名称,正确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途径,依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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