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即时信息首次抽查圆满完成

17.02.2015  10:19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 企业 即时信息 抽查 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1月—2月13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全市企业即时信息 公示 情况进行了首次抽查。经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圆满完成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首次抽查。共抽查企业2787户(含8户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其中未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户数2465户,发现各类违反规定情形274户,并将其中242户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主要做法:

一、科学设定抽查程序,确保抽查工作的随机性和公平公正

按照要求,对抽查范围内的278685户企业进行随机抽取,共抽取2787户企业,占抽查范围的1%。在未使用摇号抽取软件的情况下,加强监督,设定了抽查程序,做到了公平公正。一是形成企业数据库文件。由信息中心制作抽查范围内所有企业基础数据文件,逐一保存为Excel文件。企业数据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企业住所、登记机关、管辖机关、属地工商所等信息。二是赋予随机码。使用Excel软件中的RAND功能为每一户企业生成一个随机数(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1的平均分布随机数),并固定随机数。三是排序和截取。对企业数据按照随机数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并截取排序于前的1%企业形成名单,登记的企业按住所地分配到截取形成的 检查 企业名单中,确定最终检查名单。四是强化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并实施监督,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保障,新闻中心全程录音录像,抽查后的企业名单现场刻录光盘,交纪检监察部门封存,确保对抽取名单的有效监督。

二、统一标准,规范流程,确保检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是统一即时信息填写标准。为避免公示信息填写标准不一,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对企业即时信息填写标准进行明确和统一,维护公示系统信息准确性和一致性。二是细化检查措施。逐项分析即时信息包含的内容,对涉及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以及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的被检查企业,提出了企业填报内容要求、书式检查应提交的材料类型等。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和文书样式。明确检查流程五个步骤,即了解企业信息公示状态、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填写检查终结报告、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报送应公示的异常名录信息,做到目标明确、有章可循。强化逐级负责、责任可追溯,推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记录表》、《企业 信用 信息检查终结报告》等检查文书。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信用监管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为契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举行市场举办单位、企业座谈会,对接经济小区、街道办事处等方式,普及宣传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报送年报流程要求、违法后果等,引导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促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市场主体信用系统平台的知晓率、使用率、关注度逐步提高。二是依法惩戒较重失信行为。对经教育引导,企业能履行公示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免除行政责任;对存在应公示未公示行为的,下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仅公示抽查结果,不予信用约束;对住所暂时无法联系的企业,采取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联络员、股东等相关人员、协调经济小区、主办单位等,查找企业下落,避免企业因疏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在责令期满后仍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在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中,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公示抽查结果和信用约束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33户应公示未公示信息的失信行为,依法下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期限届满后再次对企业公示情况实施检查,所有抽查结果以及列入异常名录的信息,按照工商总局规章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该企业公示信息中。对因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241户,依据我委拟定的《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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