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务员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 公务员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1993年8月14日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指定的辅导教材和培训班?
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目前,本市公务员录用考试通常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两部分(部分单位还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公共科目笔试的考试科目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公务员录用考试不指定任何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都属误导报考人员。
■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哪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5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有6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各类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 公务员培训在时间上有哪些要求?培训结果如何使用?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 何种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什么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何种情形下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何种情形下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