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在我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02.04.2015 11:2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一、道路限行时间及范围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查处
(一)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对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监控。
(二)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2.04.201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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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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