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有关规定

01.07.2017  06:31

为继续加强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结合实际工作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公用公房维修范围,制定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公用公房维修范围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租赁经营的公用公房日常维修。

二、明确资金来源。公用公房维修费从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从维修费中提取3%作为抢修资金。

三、明确维修范围。具体包括基础、地下室部分、主体结构部分、楼地面部分、内、外檐抹灰部分、屋面部分、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油漆部分、室外部分、采暖、给排水部分、照明线路部分。 

四、《通知》还规定了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具体包括承租人使用不当、承租人过失、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施、房屋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维修的责任承担。

通知》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