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7号)),为做好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向银行缴纳的加工贸易风险担保金保函和台帐保证金保函的手续费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企业保函手续费缴纳时间在支持时限内。
(三)申请企业必须是保函申请人。
(四)申请企业在申请时限内缴纳的保函手续费总额在1万元以上。
(五)除因保函增额和展期而产生的支出费用外,同一保函产生的手续费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请企业应于2015年10月8日—14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6—19日,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申请企业应于2015年10月8-14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6-19日,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 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需报送的书面资料
(一)《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说明》(附件);
(二)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2.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开立的台帐保证金保函和风险担保金保函的基本情况(笔数、担保金额、手续费金额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银行开立的保函副本(复印件)及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
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3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产业处 李毅梅;联系电话:58665737;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