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公布《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4.12.2015  10:05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安全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天津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12月8日,天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发了《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本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行为和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支撑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本市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当依据《办法》的规定向至少一家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安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承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严格、细致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没有检查出安全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