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设按日连续计罚制度

31.01.2015  16:43

北方网大型集成报道:2015天津两会

共建美丽天津 共享美好生活

   天津北方网讯: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于昨天通过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设了按日连续计罚制度,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将施以重罚。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行为,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装置,存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突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联防联控是治理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机动车排放黑烟 罚款两百至两千

  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数据可作执法依据

  针对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的机动车污染防治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不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拆除、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餐馆超标排油烟 罚款五千至五万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安装油烟、异味和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排放不得超标

  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对于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多种露天焚烧行为 罚款两百至两千

   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可处1万至5万元罚款

  针对百姓深恶痛绝的露天焚烧塑料、秸秆、落叶等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其中,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