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08.09.2016  21:11

                            

近日,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务副市长段春华,副市长何树山、阎庆民、赵海山、李树起和市政府秘书长于秋军出席。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2条,包括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厘清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范畴,细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危险化学品管控力度,引入第三方力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政府和企业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等内容。

会议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发展大局。此次对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修订,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更好地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天津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创新思路和举措,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程,完善法规制度、科技支撑、应急救援等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天津建设取得更大成效。要全面落实“5+1”安全监管举措,提高“安防网”在线监控能力,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能力,强化安全保障,以坚决的态度和严实的作风守住安全发展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