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01.02.2016  18:05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市教委印发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实施办法》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协同、社会共治;主要措施是:做好信息的归集、公示及互联共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鼓励社会监督;明确了具体实施机构是有关业务处室,监督机构是法制处。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市教委的七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教师资格的认定)以及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等学校,从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标准、措施和程序六个方面,制定了完整的监管目录。下一步,市教委将按此目录对有关学校和机构进行检查。(天津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