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9.06.2015  12:55
  2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28、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申领资质证书吗?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2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可以不备案吗?

  答:不可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或者未备案的怎样处罚?

  答: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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