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天津市支持汽车平行进口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8.05.2017  16:42
滨海新区商务委、滨海新区财政局:
  为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我们制定了《2017年度天津市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朱  彤;联系电话:58665957;
       市财政局  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度天津市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发展项目
申报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16〕39号)中关于“鼓励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以及“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的要求,巩固提升天津口岸汽车平行进口的优势地位,充分发挥汽车平行进口在促进天津外贸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项目建设
  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建的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按照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现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平行进口汽车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建设
  1.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津商务机科〔2015〕11号),对政府部门建设的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通过平台查询、统计试点对象(包括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申报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天津口岸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检验、销售、售后等信息的建设项目给予定额支持。
  2.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自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平台对接,按有关要求向平台录入信息,实现通过平台掌握试点对象申报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平行进口汽车的销售、售后情况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试点平台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平行进口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为提升天津口岸平行进口汽车“一站式”服务能力,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的集仓储、检验、售前检测(PDI)、车辆整备(VPC)、分拨、维护保养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对其中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已建成项目,按照后补助方式,对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支持;新建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新建项目应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验收。
  3.项目一、三应具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项目中提及的软、硬件设备指:举升机、PDI检测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零配件储备设备、系统管理软件等与实现项目功能相关的专用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通用运输工具及办公软件等。
  4.项目二中实现对接以申报截止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项目中提及的软、硬件设备指:试点对象自建的平行进口汽车可追溯系统、销售和售后服务系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汽车电商销售平台等,网络接入、电脑等与实现项目功能相关的专用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通用运输工具及办公软件等。申报企业自建的多个信息化系统均可实现项目二功能的,只可申报一个。
  5.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四)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五)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多媒体课件及影像资料等。
  (六)已建成项目服务企业名单。
  (七)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八)《建设资助类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附件2);
  (九)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注:
  项目一、三需要提供实施项目的环评、消防等资质证明材料;项目一还需要提供企业注册地管委会支持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项目二中政府部门建设的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不需要提供材料(三)、(四)。
  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壹式柒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滨海新区商务委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滨海新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滨海新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各功能区的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滨海新区商务委负责网上录入项目,并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复核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三)专家评审
  市商务委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建设资助类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津商务财务〔2016〕16号)履行项目评审程序。
  (四)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建设资助类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津商务财务〔2016〕16号)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五)资金分配
  市商务委根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及验收报告,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附件: 1.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
      2.建设资助类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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