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4.07.2015  16:53

    一、非出境游组团社不得招徕出境游业务。自6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已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出境游组团社不得再将本社出境游经营业务委托给其他不具备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游客在选择出境游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咨询该企业是否具备出境游资质。

    二、“出境旅游押金”建议采取银行参与的三方共管方式。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并非我国法律硬性规定,旅行社会根据游客的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出境旅游押金”,若采用现金形式进行担保的,应选择银行托管,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协议形式,游客应特别注意不要将“出境游押金”转入个人账号。

    三、擦亮双眼,警惕非法集资。目前,有部分群众反映,有个别单位假借旅游局旗号,组织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盲目追求高利率的心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骗取社会公众的资金,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注意,市旅游局绝不会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类的行为,同时,市旅游局的具体活动安排会在天津市旅游政务网上公示,请广大市民游客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四、谨慎选择“低价游”。虽然低价的目的不同、原因有很多,但低价往往会导致低质服务。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和旅游产品品质,不要被“赠送”、“低价”等宣传噱头迷惑,应合理估算产品成本,衡量旅行社的标价是否合理,如果接近或低于成本价,又没有特殊原因,要谨慎选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五、旅游购物需谨慎。游客在旅途中遇到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购物活动,有权拒绝参加,并保全相关证据,回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想在当地购买商品,一定要保持理智,对自己不了解的产品尽量不要购买。出境游购买珠宝玉器、电器、名贵药材等贵重物品时更要慎重。购物后要核查单据、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写明所购物品的详细情况,提货时还要防止被掉包。

    六、警惕社会上的非旅行社打着各种旗号组织的旅游。比如,有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组织所谓“回馈客户,优惠旅游”的活动,他们以低价和免费旅游的形式,达到促销其保险产品的目的,他们往往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一旦出现服务质量等问题,游客维权存在很大困难。现在还有微信集赞换免费旅游券等等,类似这些“免费的午餐”,最终游客不仅没有快乐旅游,反而还会带来身心方面的伤害。特别提醒游客,提供所谓“分时度假”类服务的企业都不是本市正式注册的旅行社,对于此类企业请游客务必提高警惕,谨慎选择。

    七、旅游过程当中提高安全意识。自驾车旅游要尽量避开热点地区和高峰时段,提前设计好旅行线路,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提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非机动车和步行出游的游客,请遵守相关规定,文明、秩序、礼让出行,严禁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忌食用无安全保障的食品或暴饮暴食,不盲目尝鲜、贪吃、乱吃,少吃生食或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预防食物中毒。注意景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识,不要到景区划定的安全游览路线以外游玩,不要进入景区“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游览过程中保管好随身财物,不要让贵重物品离开自己的视线。

    八、要增强保险意识。旅行社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的赔偿,它不能涵盖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保险产品时要问清理赔范围,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注意索要发票和保单或保险号。参与攀岩、漂流、蹦极等活动要特别注意各类活动的安全提示,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提前咨询好这些高危项目是否在保险范围内,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如不再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