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全力推进《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为了顺应天津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天津公安边防部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天津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天津市公安局在市人大、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2015年9月、11月、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修改,于 2016年3月30日经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一是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主要职责。《条例》明确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并履行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发放、查验边防证件;对河口、码头、停泊点等重点区域实施治安防控管理;在沿海地区进行边防治安巡查;预防、制止和查处管辖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为确保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条例》同时明确:交通运输、海洋、海事、海关、渔业、市场监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二是《条例》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出海船舶和人员均需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为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和工作的连续性,《条例》对出海边防证件的申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应当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种类。四是出海船民证的申领。五是在出海边防证件管理中,提供了便民利民措施。为便于群众及时了解出海边防证件办理的相关信息,《条例》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证场所和互联网上公示。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省群众办事时间,《条例》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能够现场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应当现场办理;不能够现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与此同时,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条例》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年度审验制度,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六是明确了船长治安职责。出海船舶治安实行船长负责制。《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船长应当履行“加强对船员和在船人员的管理;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治安事件发生,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侦查、检查、调查;发生海事、渔事、治安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五项治安责任。七是《条例》对客船、游船上出海旅客、游客进行身份信息备案进行了规定。八是《条例》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吊销出海边防证件两个种类的行政处罚。另外,在罚款额度设定方面,《条例》充分考虑了天津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最低罚款二百元,最高罚款二万元,较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设定的罚款额度有一定提高。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扣押船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了适用情形、程序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天津市公安局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制定实施细则和裁量基准。为细化《条例》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市局拟制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通知》和《沿海边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做好媒体宣传工作。市局将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条例》的媒体宣传;通过制作分发宣传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张贴标语、横幅等形式,做好辖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三)加强民警培训工作。我们将配合边防总队采取集中宣讲、座谈讨论、模拟办案等形式,及时组织民警轮训和考试,使民警尽快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和具体适用规定,确保《条例》得到准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