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今施行

01.05.2016  09:22
  今年3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4月29日就实施条例召开宣传贯彻推动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散襄军、副市长赵飞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滨海新区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公安边防干警、涉海企业负责人、渔民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会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对涉海企业、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散襄军指出,制定和实施条例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对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沿海地区和海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市和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视察等方式,监督推动条例落到实处。

  赵飞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涉海单位、出海作业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筑牢沿海社会治安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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