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4号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 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4]44号
天津市蓟县城区排污管理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112022500496
组织机构代码:67595701-1
地址:天津市蓟县文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宝
天津市蓟县城区排污管理所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治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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